可以说,没有历史法学派,近代民法学就不会达到如此之高度。
是否可以允许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特别是常委会组成人员自己配备一定数量的立法助手,或者由国家为他们配备专门的助手,为提出议案做充分准备,以提高提案质量。守法者的因素包括守法者对法的接受认可度以及守法的承受能力等。
这两个地方对立法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设置量化标准的做法,是加强立法技术建设的可贵探索,值得肯定推广。但是,现实中受各种非科学因素影响的立法与追求科学立法也并不矛盾。张德江委员长在前述地方立法工作会议上要求,进一步健全民主开放的立法工作机制。地方立法应当坚持有特色、解决问题、在本地方管用的原则,反对求大求全,盲目追求体系和体例结构的完整性。但是,各地方可以健全相关民主程序,激活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提出议案权。
据此,要求现实中的立法都是科学立法,很难做到。西方国家的立法制度与我国存在根本性差异,一般没有科学立法这一用语。因此,在不同的政治语境中人权一词的含义及用法也不尽相同。
[7] 文化语境中的人权概念是指人权在不同文化环境中,基于该地区传统价值观念、生活习惯、知识基础及客观社会经济条件所形成的具有习俗性的、关涉人类价值的精神文明成果。一些学者在研究人权问题时,往往将历史传统、文化习俗、政治诉求与制度实践等领域内的人权意义混合分析。政治语境中的人权含义是指人权对于公权力的作用与影响,既包括对一国内的公共事务的作用与影响,也包括对国际间公共权力的影响。(一)人权主体的文化语境差异 对于人权主体的文化语境差异,在东西方文化对比中有着较为明显的表现。
例如,菲尼斯(John Finnis)教授曾指出人权是自然权利的现代用语[13]。这种观念移植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知识精英主导的。
相反,任何现代国家制度必须以人权为出发点。这种朴素的自然思想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早期思想家开始将人类对于生活的美好愿景、人类社会生活习惯等因素附加于有形的物质宇宙概念之上,从而使得自然被赋予了道德品质。这种文化的差异性是我们在研究人权问题中应当充分考虑的因素。(三)人权实现形式的文化语境差异 此外,人权实现形式在不同文化语境中也具有差异性。
[9]因此,这种人权具有居于国家与民族之上的超然性。理解古代人权的含义首先需要回归到自然法之中。在古希腊后期至古罗马初期兴起了一个重要的哲学派别,即斯多葛学派,据考证,他们明确提出了自然法这一概念,并将其界定为正当理性[right reason],用以指导人类社会生活。近代自然权利理论的产生是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的。
当然,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过程中,我国代表张彭春也曾努力将中国儒家思想融入其中。17、18世纪启蒙运动的思想家,提出了既不同于古代世界倡导的以集体方式行使的自由与民主,也不同于中世纪神启下的正义观,而是通过自然状态的假设,主张独立于国家社会的个体的自然权利。
而在不同文化语境中,对于人这一概念,即人权的主体的理解就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另一名西方学者威尔曼(Carl Wellman)也认为传统中称为自然权利的概念近来多将之重命名为人权。
自夏商周以降,尧舜禹等治理者在中华大地的角色并不仅仅是政治领袖,更是华夏人民的先祖。(二)人权的实践理性 实践理性是制度语境下人权的主要特征。例如中国,自夏商周以来,便形成了相对统一的国家意识,个人为了国家与民族的统一处于臣服状态,甚至以忠君报国、为国捐躯为家族至高的荣耀。[3]在这一意义上,自然既是唯物的,又是唯心的,它沟通着客观实在、神的意旨与人文关怀,从而可能孕育着人权最早期的萌芽。实践理性 对于人权概念的研究著述可谓汗牛充栋。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下,进一步明晰不同语境中的人权概念,有助于加深对人权的理解,从而有益于深入推进法治目标的实现。
西方人权含义中的个体性要素渊源于其久远的文化历史环境。对此,马基雅维利、霍布斯等学者基于人性残酷的一面提出了自己的自然状态与自然权利理论,而洛克、卢梭等学者在此基础上对自然权利理论进行了改进和发扬,并对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美国独立战争以及法国大革命等一系列欧洲国家政治体制改革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制度语境中的人权是以人权为理性的出发点,构建理性的法律体系,但又不囿于建构理性,而是走实践理性的道路。正确对待人权的政治性,是全面理解人权概念的基础。
将人权置于制度语境中时,它便具有了规范的属性,这种规范性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在中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历史进程中,把握好制度语境中的人权,切实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无疑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与现实意义。
事实上,如果能够恰当认识人权话语中的政治性因素,显然可以看到西方发达国家的人权制度无疑主要是通过国内法予以保障和实现的,人权必然具有一定的主权性因素。可以说人权也具有一张普洛透斯式的脸庞[1],变幻莫测。而将人权纳入制度体系予以考量时,这种形而上的天赋权利便具有了实践理性的特性,成为一项实定化的权利。优良的自然环境与先进的耕作技术,使得中国农业经济获得较为稳定持久的维系,较之西方发达的商品经济,在这种农耕合作中,宗族、家庭观念获得显著强化,而宗教、个体观念则未赢得广泛推崇。
五、法治中国语境中的人权概念 法治中国建设在形式上表现为规则之治、制度之治,而实质层面则可以指向国家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三)政治考量 当今世界诸国对人权概念的解读,很大程度上是为其国际政治竞争做铺陈的。
制度语境中的人权概念,通过法律制度向社会昭示人的尊严与价值,使社会成员明确什么是当为、应为,什么是可为,什么是不当为、禁为。相对于革命推动式的人权实现方式,智识阶层先天温和软弱的特点,使得人权在这些国家中的实现形式既非完全自下而上的革命式,亦并非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式,它一方面需要迎合上层统治者政治认同,另一方面需要唤起下层社会民众的心理认同。
人权的制度化意味着将人权应然的价值性与实在法的规范性相融合,从而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实践理性。实践理性是对行为理由判断、选择,有意识地采取行动的能力,[15]即根据理由[如实践经验]进行价值判断、行为选择的意志行为。
[6] 古代的自然理念孕育了人权的观念,此时人们已经开始意识到了人作为人的某些好处、欲求、利益。参见[美]E?波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261页。回顾过去近百年来西化论者与本土论者在中国人权发展路线上的争斗,当代中国对人权政治性问题的处理已日渐成熟,通过与世界诸国的积极沟通与交往对话,进一步形成了对人权概念的中国特色解读:我们坚持集体人权与个体人权的相互协调,坚持主权与人权关系的互促共进,强调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对立统一,在关注社会成员以生存权、发展权为基础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同时,也广泛关注公民的政治权利的发展。它是相对于科学理性与理论理性而言的。
此外,在人权的内容、人权的实现方式等方面也均体现出相应的文化差异性。陶菁,福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四)制度保障 人权本身是一种抽象价值,具有道德权利的属性,是国家乃至国际社会制度建构的核心价值基础。注释: [1]普洛透斯:(Proteus)是古希腊神话中的海神,善于变幻面孔以使人难以捉住,语出波登海默: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除此之外,关于人权的政治考量不仅具有国际性,同时也延伸至国内政治生活中,在思考中国政治语境下的人权概念时,这点是不应被忽视的。因此,在不同的文化语境中,人权体现出不同的习俗性,导致其概念也具有了不同的涵义。